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精神,为积极引导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提升发展,现就我市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为主线,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2000 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注重分类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强化对“小升规”企业的政策扶持,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壮大产业发展源头,确保 2013 ∼2015 年新增“小升规”企业 390 家,超额完成宁波市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全市工业经济提效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提升发展。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成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提升“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内涵发展动力。
(二)坚持“专精特新”。引导“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努力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企业。
(三)坚持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小微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向各类产业集聚区、基地、园区集聚,推进集约节约发展。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小微企业量大面广、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小微企业区别对待,采取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等方式,扎实有序推进“小升规”工作。
三、政策举措
(一)减轻税费负担
1.“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4.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5.“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至2014年底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6.“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按规定统一在每年6月份减征。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1.对上年度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资金在宁波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小升规”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达规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3.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4.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
5.积极推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项目,可按其实际发生的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三)强化融资服务
1.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对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的,在政府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对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积极推进各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3.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主动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把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担保情况,作为各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经核实后,在市本级风险补偿资金结算时,按其有效担保额的120%计算。
4.加强政银企合作。开展支持工业小微企业上规升级金融服务三年专项行动,坚持减费让利,加快产品与服务创新,主动对接,跟进服务。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优质“小升规”企业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实施优惠的贷款定价。
(四)优化资源配置
1.每年在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200亩专项用于小微企业发展,有序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新建标准厂房优先保障“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生产经营用房需求。
2.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积极引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入驻,根据培育“小升规”企业业绩和新增小微企业数给予补助,对培育“小升规”业绩显著的创业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3.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参加政府组团项目赴境内外交流合作和参展,鼓励其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上级分配的中博会或APEC技展会展位优先提供给“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并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五)加强公共服务
1. 进一步健全企业服务长效机制。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务、送温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工作重心下移,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政策落实、创业创新、融资服务、上规指导、转型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服务。
2.构建便捷、高效、价廉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政策引导、资源整合、解决瓶颈、扶持发展的思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引导服务性产业与优势制造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完善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手续,鼓励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各类新型业态。
3.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国家和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其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经认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享受国家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4.开展小微企业培育和监测服务。建立全市“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信息库,切实做好“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的数据报送、运行监测和情况分析,提出解决小微企业经济运行中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加强入库培育、动态调整和跟踪服务工作。
5.提升“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管理水平。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现代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政策法规等各类素质提升培训,推动“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提高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小升规”工作,建立“小升规”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全市小微企业提升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二)狠抓工作落实。市经信、统计、国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指导“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上规条件和操作流程,对符合上规条件的企业,依法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各地要拟定并落实推进当地“小升规”工作的具体举措。市统计、经信部门每年联合公布上年度全市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名单,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扶持“小升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小升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要以落实“小升规”政策为重点,深入宣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让小微企业广泛知晓、用足用活政策。要加强典型宣传报道,树立一批“小升规”的先进典型,增强“小升规”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