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现将余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依据:关于公布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人社〔2013〕165号)
二、创业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 IYB创业培训,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对培训定点机构给予培训补贴,学员免费参加培训。
依据:关于公布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人社〔2013〕165号)
三、公共实训补贴
主要内容:经认定的公共实训中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实训补贴
依据:关于公布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人社〔2013〕165号)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依据:关于公布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人社〔2013〕165号)
五、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可享受一次为期三年的岗位补贴。
依据:关于公布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人社〔2013〕165号)
六、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继续做好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的推荐工作,对列入上述人才工程的,培养期内,市财政分别给予8万、6万、4万、2万、3万、2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每2年开展一次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尊知重才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当选的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由市委、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人10万元;市优秀专业人才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尊知重才先进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奖牌。同时,对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市里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宁波市杰出人才、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市里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依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余党〔2010〕5号)
七、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新设立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并从第二年开始给予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每年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两年研究期内市财政给予4万元经费补助。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余姚工作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总额30万元的补助,并实行政府津贴制度,政府津贴享受期限2年,每人每月标准为2000元。
依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余党〔2010〕5号);《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余党〔2012〕7号)
八、留学人才申报“3315计划”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做好“3315计划”的推荐工作,对我市用人单位申报并列入宁波市“3315计划”的海外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可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人选,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参加余姚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业人才等奖项的评选。
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专项房政策,优先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政策扶持,需在本市落户的,可凭本人有效中国因私护照、原国内户口注销地证明到户籍中心办理,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
对引进高层次领军型人才所创办的企业,视项目情况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和最高5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并自企业创办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最高50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创新团队,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依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余党〔2012〕7号)
九、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优惠
主要内容:对在企业工作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申报、越级申报、特殊申报等不同申报途径,申报对象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工程师资格的申报评审。
依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余经发〔2014〕58号)
十、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
主要内容:实施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以培养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为目的,实施我市“百名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3年为一个周期,分期分批选拔100名在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专业技术骨干进行培养。在培养期内,对培养人选开展的科研课题给予最高3万元的经费资助,组织赴国内外著名院校进行短期培训,并优先推荐为省“151人才工程”和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自行参加专业领域各类高层次学术研讨会或科技交流活动的,市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依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余党〔2010〕5号)
十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
十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本市农村户籍“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
十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
十四、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办理就业登记、连续2年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缴部分50%计算。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
十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2〕191号)
十六、创业者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部分特定行业除外)1年内,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为前述标准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
十七、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范围内新创办的企业(特定行业除外),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
十八、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特定行业除外),自创业之日起一年内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及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余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余银发〔2013〕47号)
十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注册地在本市区域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定行业除外),满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贴息。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贷款额乘以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余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余银发〔2013〕47号)
二十、姚籍优秀大学生助学、就业、创业补助补贴
主要内容:余姚市财政每年500万元专项,设立姚江学子发展基金,吸引姚籍优秀大学生回姚就业创业。对困难家庭学生每个每年按本科生8000元大专生6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每人每学年1万元以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并补贴银行利息。经认定符合条件并签订协议的优秀姚籍大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1—2万元的就学就业资助,经认定为紧缺专业类人才并签订协议的姚籍优秀大学生按每人每学年1万元标准给予就学就业资助。对姚籍大学生回姚就业,到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按本科生6000元专科生36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姚籍大学生自主创业,涉农创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配套补助,给予高校毕业生5—30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给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三年税费减免。
依据: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姚籍大学生就学和回乡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办[2014]54号)
二十一、新开办的企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
二十二、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主要内容: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二十三、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市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对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28号)
二十四、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补贴
主要内容:对每个入选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的县(市)、区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配套资助。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五、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
主要内容: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
依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
二十六、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智项目予以资助,最高每人次4.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零用费。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行[2005]628号)
二十七、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录用2013至2015年度内毕业的余姚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到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申领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为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依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25号);《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余人社发〔2014〕69号 )
二十八、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见)习补贴
主要内容:对在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是(见)习的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作为见习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依据:《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姚籍大学生就学和回乡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办【2014】54号)
二十九、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依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
三十、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补贴
主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对组建并正常运作的,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每年对各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接收实习生较多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2万元奖励。
依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余党【2010】5号)
三十一、创新型人才引进补助
主要内容:对我市企业正式引进、落户,并签订5年服务期协议的硕士或副高级、博士或正高级,市财政给予引进补助,补贴标准分别为15万、30万。
依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余党【2010】5号)